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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節錄,原文請見 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黃丞儀)

馬英九總統任內躁進的兩岸政策,造成台灣政局動盪,率為有目共睹之事實。即便任期將屆,坊間輿論莫不擔心在最後幾個月會有出人意表的舉動。果不其然,馬總統在民意支持度低盪谷底,下屆總統大選即將展開之際,大舉突破民間對於「看守總統」的期待,宣布即將於7日出訪新加坡,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面,「鞏固兩岸交流的既有成果」。

馬總統基於個人的歷史使命,意欲完成兩岸領導人會面的破冰紀錄,這是他的政治價值選擇,可以理解。但是如同過去這幾年,論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忠告提醒,總統並非個人,而是憲政機關,一舉一動均須符合憲法的規範要求。馬總統應該記得,他在就職時,曾經依據憲法第四十八條宣誓: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遵守憲法,盡忠職務」這八個字,不是說假的。「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也不是虛晃一招。請問:總統可以秘密與對岸聯繫嗎?總統可以未經任何憲政程序,就自行決定與對岸最高領導人見面嗎?這是總統的私人出遊行程嗎?

憲法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行政院也必須在行政院會議上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重要事項」,先行議決。雖然增修條文已經拿掉立法院不同意「重要政策」時可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的權力,但是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可以「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的條文,並沒有遭到凍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這裡的報告和質詢,絕不是像現在這樣,總統已經決定好要出發了,日期也都訂好了,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挨罵一下,死皮賴臉,就可以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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