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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中華民國 台灣 失業補助申請方式 失業給付申請 以新北市為例

2020 中華民國 台灣 失業補助申請方式
請領流程/注意事項/如何請領

請領資格:

  • 申請前3年內要有勞保年資滿1年(正職勞保累積滿1年)
  • 非自願離職單
  • 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

準備好了就可以打先電話到附近的公立就業服務站預約時間


可以先上台灣就業通看好兩個工作,當天要開立介紹卡
台灣就業通搜尋工作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job_search_list.aspx

基本上會協助篩選 104/518/1111的職缺
攜帶物品:

  • 公司開立非自願離單
  • 存摺
  • 身份證
  • 申請人OR扶養眷屬為身心障礙者,需附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增列受撫養眷屬者須攜帶戶口名簿

本服務採預約制,請先電洽受理窗口預約
新北市境內現有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三重就業服務站、板橋就業服務站、中和就業服務站、新莊就業服務站、汐止就業服務站、淡水就業服務站、新店就業服務站受理失業認定業務,其他就業服務台目前尚無權限辦理。以下資訊僅提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依下方提供之受理窗口資訊洽辦。

申請資格

  •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且非自願離職。
  • 離職退保當日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就業保險年資)。
  • 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應備文件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者,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給付標準

  •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 1 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 2 年內。
離職證明書中,須勾選「離職原因」。
領滿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者,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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