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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前往新竹市視察「國家太空中心」時表示,太空產業是臺灣「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中的關鍵項目,進軍全球太空產業,目前已經有《太空發展法》及預算的支持。政府要發揮臺灣在半導體、精密製造方面的長期優勢,聯合產官學界的力量,一起打進全球太空產業鏈;並強化臺灣的整體太空科技發展,讓臺灣在新的太空時代中,找到更具戰略意義的地位。

 

 

當今的太空法一般都出自於1961年和1963年在聯合國大會上一致通過的決議案,以及1963年通過的「禁止核子試爆條約」。聯合國的決案呼籲世界各國在外太空應該友好合作;禁止核子試爆條約則嚴格禁止了在外太空實施核子試爆。而其他的很多法律問題由後來的1967年外太空公約、1968年的太空人協定和1972年有關於太空責任的條約中獲得了答案。[4]

總而言之,世界各國皆認為自身有在外太空行使和平活動的合法權利;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對外太空或者太空中的某一星球提出自己的主權要求;包含聯合國憲章在內的其他國際法也應該能夠約束外太空活動,包括禁止在外太空實行核子爆炸,存儲核子武器,以及在其他星球上部署軍事基地等。各國也支持太空人和太空載具仍然歸屬於各國自己管理,而太空人在遭遇危險時理應得到其他國家的全力幫助。[4]

世界各國在採取危險性行動之前理應互相磋商溝通。此外,各國需要對自己發射的太空船負責,且同意因為他們的太空載具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或者地面的和空中飛行器等物體的損失負有完全責任。尚若別國的太空船上的乘員遭受到本國飛行器的傷害,他們也將根據實際損失承擔責任。於是,這初具規模而又相當廣泛的合作,以及和平相處的太空活動也產生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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