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時機歹歹,很多企業都有無薪假或是裁員的計畫,這篇文章也跟著更新最新資訊:
勞動部 失業補助
https://www.mol.gov.tw/topic/3075/6065/19561/
1.請領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為:
●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給付內容
● 給付期間: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
領滿失業給付期間者,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
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3.請領手續及給付之核發
● 申請人應檢附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
證明等文件影本,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並將資料傳送到勞保局後,勞保局於翌日受理,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
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我想瞭解更多申請失業給付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請領手續
一、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如備註)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二、失業認定辦理方式: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應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後2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等)、離職證明文件、國內金融機構存褶影本,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認定。如對於辦理失業認定仍有疑義,可撥打本署24小時客服中心電話0800-777-888詢問,或就近洽詢臨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地就業中心或就業服務站)詢問。
三、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之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可參考: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807&pid=25
(備註)非自願性離職是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020 中華民國 台灣 失業補助申請方式 失業給付申請 以新北市為例
2020 中華民國 台灣 失業補助申請方式
請領流程/注意事項/如何請領
請領資格:
- 申請前3年內要有勞保年資滿1年(正職勞保累積滿1年)
- 非自願離職單
- 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
準備好了就可以打先電話到附近的公立就業服務站預約時間
可以先上台灣就業通看好兩個工作,當天要開立介紹卡
台灣就業通搜尋工作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job_search_list.aspx
基本上會協助篩選 104/518/1111的職缺
攜帶物品:
- 公司開立非自願離單
- 存摺
- 身份證
- 申請人OR扶養眷屬為身心障礙者,需附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增列受撫養眷屬者須攜帶戶口名簿
本服務採預約制,請先電洽受理窗口預約
新北市境內現有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三重就業服務站、板橋就業服務站、中和就業服務站、新莊就業服務站、汐止就業服務站、淡水就業服務站、新店就業服務站受理失業認定業務,其他就業服務台目前尚無權限辦理。以下資訊僅提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依下方提供之受理窗口資訊洽辦。
申請資格
-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且非自願離職。
- 離職退保當日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就業保險年資)。
- 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應備文件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者,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給付標準
-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 1 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 2 年內。
離職證明書中,須勾選「離職原因」。
領滿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者,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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